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母分居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女儿支付“婚内抚养费”。
2012 年,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紧接着在2013 年两人爱的结晶—女儿小琳出生于深圳。2020年8月之后,李某和周某的感情出现裂缝并且开始了分居生活,女儿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小琳的父母曾经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在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 2020年 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 3000 元,直到小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
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鉴于李某与被告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小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琳自 2020年 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
父母未离婚时,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本文中所称“婚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