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房,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居住一段时间后,张某对原先某些地方的装修不是非常满意,遂想要重新精装。然而,在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后,物业公司却告知不能办理装修的相关手续:一是张某没有办理收房手续,二是前任业主长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拖欠金额较高。
后期因张某未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缴清欠费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便擅自停掉了张某房屋的水电并拒绝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生活,张某为此多次交涉,但物业公司依然拒不恢复水电,在此期间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房屋供水供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只约束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原物业费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不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
(二)水电供应是基本民生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原业主未交、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交、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但不可采取极端手段逼迫新业主缴费,这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居住权。
(三)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原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装修报备手续,并停止供电、供水,无理无据。
综上,为规避原业主欠缴物业费这类风险,购房者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督促业主在物管处交清已产生的费用,保留凭据并签订书面的《物业结清确认书》;或者要求中介陪同进行三方物业交割,主要涉及房屋交付保证金,水电费,物业费,租客的租约交接、车位租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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