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系某小区的住户,为上下楼邻居关系(王某家住二楼,张某家住三楼,李某家住四楼)。该小区2004年交房,案涉水管已经使用20年之久,近年来已发生多次水管破裂的事件。
2023年12月,因天气寒冷水管冰冻导致李某不能使用自来水,大约有十几天的时间都是超市买饮用水。12月28日,被告李某家的水管在三楼处张某家冻裂,导致大量漏水从三楼地面往二楼浸水,致使王某房屋受损。
一、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 保护现场并固定证据:
楼下住户在发现漏水后,应首先保护现场,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2. 与楼上业主或物业公司协商:
楼下住户可首先尝试与楼上业主、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查明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或者报警,通过派出所民警调解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3. 申请鉴定并提起诉讼:
若协商无果,楼下住户可申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进行损失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业主或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1.找业主:
(1)当楼上漏水导致楼下住户遭受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楼上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楼上业主需对漏水原因进行查明,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同时,若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损害,楼上业主还需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若楼上房屋出租后发生漏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即房屋出租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 找承租人(租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租户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找物业:
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是否归物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共用部分的下水主管道(公共管道),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未履行疏通义务导致堵塞,造成管道返水;或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找开发商: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范围内的非人为损坏,由开发商免费维修。
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当及时联系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照业主的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的,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若开发商不履行相关责任,受损业主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但要注意的是,因住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三、发现房屋漏水后的注意事项
1. 及时采取行动:
楼下住户在发现漏水后应及时采取行动,及时通知物业报告情况并协同物业及时告知楼上漏水住户,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保留相关证据: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楼下住户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录像、鉴定报告等,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3. 寻求法律帮助:
若楼下住户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管道堵塞2个月。